年报报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五条规定: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需要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的企业范围:上一年度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含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以及加工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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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企业的处理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含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加工生产企业逾期超过30日(不含本数)未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含纸本)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海关业务,并通过系统对该企业进行通关锁定。
2. 企业补报《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含纸本)的,注册地海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逾期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后,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负责海关事务的高级经理,再解除其通关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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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海关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1、企业自行报送
企业自行报送的,需要登陆“关企合作平台”(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向海关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电子数据;
企业通过预录入机构,使用本企业的电子口岸操作卡登录电子口岸系统,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向海关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电子数据的,视为企业自行报送。
2、企业委托报送
企业委托报送的,需要委托预录入机构,由预录入机构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在线填写《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向海关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电子数据。(企业委托报送的还需提交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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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要求
1. 企业逾期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的,在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后,还应当向注册地海关提交逾期报送的书面说明材料,否则,海关不予确认。
2. 《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中的以下信息(统称“关键信息”)应当与企业在海关注册信息一致:企业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行政区划代码、经济区划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备案报关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因关键信息与企业在海关的注册信息不符,被年报系统自动退回的,企业应当根据退回提示,先行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材料,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待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办结后,再重新在线填写《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向海关报送。
3. 企业自行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的,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数据后,企业即完成《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报送工作;
企业委托预录入机构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的,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后,企业还应当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由预录入机构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纸本《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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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提交审核材料
1.纸本年报(加盖公章,自行报送的企业无须提交纸本年报);
2.延迟提交年报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约谈记录(法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